2008年3月中旬, 邱先生慕名找到我,通过协商,委托我代理与妻子徐女士的离婚,我了解到,邱先生与徐女士现在居住的约100平方米的房产和一个店面是邱先生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结婚登记后支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根据本案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受邱先生的委托,我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主持调解时,邱先生看在夫妻一场得份上,答应做出重大让步,但徐女士没有答应。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现原被告对离婚意见一致,应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要求与小孩分享原告婚前购置店面及得到5万元经济帮助,与法无据,不予考虑。但是,减去原告婚前首付的27503.20元,婚后按揭款11万元根据所占比例应由原被告共同分享。在2008年7月做出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分期支付给被告18万元人民币;店面也归原告使用。 (详见<<(2008)西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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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离婚按照比例分割
2008-11-29 13:41: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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