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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2007-12-02 21:53:42 来源:


全国人大法工委: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回应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企业将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针对部分热点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请其作出权威回答。

工龄“归零”不改变劳动事实

 

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这些做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点评: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

 

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铁饭碗”,还有人认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

 

解释: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同时,三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新法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

 

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

 

解释: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二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法工委负责人说,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 (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

 

延伸解读

 

合同连续订立次数

 

从明年1月1日算起

 

晨报讯(记者 朱烁)《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的担心都聚焦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李援主任日前解释说,由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合同的次数从明年1月1日算起,因此这部分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也要到2010年1月1日才会出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条件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新旧法律衔接的过程中,如何计算次数,李援明确说,2008年1月1日以后订立合同才算第一次。例如,2006年7月份职工与企业签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到2008年7月到期,之后再签订合同才算做适用新合同法的第一次。因此,假如企业2008年1月1日与职工签订一年期合同,2009年1月1日到期后又续签一年,到2010年1月1日才会出现第一份常态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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